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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等法规规章规定,为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让农村喝上放心水、干净水,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本文件。(征求意见稿)》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 为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让农村喝上放心水、干净水,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以河道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两岸纵深不小于50米的陆域,具体可依据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需要确定(不超过集雨范围); (4)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50米的范围(位于河道附近,河水可通过渗透等方式对地下水进行补给的水源地,应结合地下水和河道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划定其水源保护范围)。 产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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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等法规规章规定,为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让农村喝上放心水、干净水,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本文件。(征求意见稿)》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 为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让农村喝上放心水、干净水,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以河道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两岸纵深不小于50米的陆域,具体可依据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需要确定(不超过集雨范围); (4)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50米的范围(位于河道附近,河水可通过渗透等方式对地下水进行补给的水源地,应结合地下水和河道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划定其水源保护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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