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帐号登录: 注册 登录

贝博平台官网

   
让检验蕴含思想
     —引领检测技术新发展
400-660-7869
贝博平台官网
贝博平台官网.如何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省教育厅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4-03-10 04:34:13 来源:贝博平台下载链接 作者:贝博官网ballbet
ABUIABACGAAg7cOm0wUoqPjO6wUwyRM4gCA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充分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经深入调研论证,云南省教育厅组织起草了《云南省学校安  公开征求意见期内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2023年7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省教育厅安全稳定处反映。如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请署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如以个人名义提出的,请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遵循教育规律,实行政府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学校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学校
水厂在线方案.pdf
下载
产品详情
上一篇:张家界市:直击校园食品安全 下一篇:通过!新修订的《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24年2月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充分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经深入调研论证,云南省教育厅组织起草了《云南省学校安

  公开征求意见期内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2023年7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省教育厅安全稳定处反映。如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请署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如以个人名义提出的,请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遵循教育规律,实行政府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学校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司法行政、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履行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保定职责,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红十字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安全工作,共同维护学校安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传播安全文化、提升安全意识,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第九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和安全工作台账,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设立安全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加强校园安防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安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安防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存储、调用调取等管理制度,保证安防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在校园门口、教学楼等主要区域和重点场所安装安防视频监控系统和一键式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的监控和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定期对校内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进行巡查检查,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排查,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消除。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溺水、踩踏、拐卖、、火灾、禁毒防艾、校园欺凌、暴力、性侵害、食物中毒、网络沉迷、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方面的专题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应对地震、火灾、传染病防控、反恐防暴等应急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建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开展心理健康讲座,提供心理辅导和疏导,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干预机制,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成长档案,提升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观测、发现、疏导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原料、添加剂和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加强对采购、供应、留样等环节的管理。将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当对受托经营方加强监督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必要条款。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餐,并按照要求对配送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验、维修,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定期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校外活动、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活动方案并按要求报备。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保持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通道畅通,在教室、走道、楼梯口、学生宿舍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指示牌和应急照明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疏散人群,避免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中小学校应当在上下课、上下学、课间、集体活动等时段,在校内容易发生人群拥挤的通道,安排人员引导学生有序通过。

  学校应当按照交通规则在校园内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将学生主要活动区域与机动车行驶路线进行阻隔。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暴力伤害工作机制。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和帮助遭受欺凌、暴力的学生,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并保护个人隐私。对实施欺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教育管理措施,给予教育惩戒,并加强与监护人的联系沟通,开展共同教育。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对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的违法犯罪行为,履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安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和侵害人身安全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学校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学校发现教职员工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应当及时将患病的教职员工调离与学生直接接触的工作岗位、离岗治疗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实施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发现欺凌、暴力伤害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伤害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利用家访、家长课堂、家长会等多种方式向家长介绍学校安全制度,引导其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鼓励和支持学生监护人、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健全学校周边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护学岗建设,落实高峰勤务机制,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秩序;

  (三)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识,合理施划交通标线,科学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

  (一)学校食堂供餐、校外供餐企业供餐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校外供餐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二)指导学校、校外供餐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一)指导学校开展卫生健康工作,对学校出现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及时指导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学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三)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联动,配合开展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危机干预,开通学校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转介机制,畅通就医绿色通道;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和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按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警示标志,施划交通标线,划设接送等候区,并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视频监控、减速带、隔离墩、人行立体过街通道等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合理设置临时接送学生车辆的停车点。

  第三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工程类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开展校舍排查、鉴定、安全隐患排除工作。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学校安全管理、教育惩戒实施、依法治校等工作。

  学校可以自主选聘执业律师、法学专家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本校的法律顾问,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安全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第三十四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水利、气象、地震、生态环境等部门指导学校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学校灾害预警系统。

  第三十五条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学校周边下列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在学校周边地区进行易燃易爆、放射性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或者项目建设活动;

  (三)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违法占道经营、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设置影响学生安全通行的设施设备;

  (六)在学校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六条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预防学生溺水综合治理工作。

  (一)完善相关水域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救护设施,加强日常巡查值。

水质分析仪器设备
sdzite
——————————————————————————————————
400-660-7869
——————————————————————————————————
sales@sdzite.com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泉路硅谷大院T3栋4-5楼
ABUIABACGAAghIPl0wUo57K67AYwggI4ggI

关注贝博平台官网微信公众号

了解更多产品资讯